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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自二〇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6-27 

 注册会计师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在保持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的基础上,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为确保行业发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本次修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出总体性要求。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明确行业执业原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循执业准则;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强化行业自律监督。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本次修改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且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禁止行为;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在完善监管措施方面,严格执业准入,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并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管理等相关内容。

  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完善资格罚的适用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暂停业务、吊销执业许可,直至终身禁业;增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被审计单位等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文件的法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增加擅自携带、传递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档案出境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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